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
(一)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二)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三)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四)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五)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對于《民法典》中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一、債務轉讓房產怎么轉
債權人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利。如是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債務人用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用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的,使債權人受到損害,債權人即有權利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對于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并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應向法院提起無效之訴,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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