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三十天,在過了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后,最快可以在次日離婚,最晚在第三十天辦理離婚。如果超過了三十天任何一方未去辦理,也視為撤回離婚申請?!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邨l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過后幾個月可以離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的,在30天的冷靜期過后就可以離婚了。
需要注意的是,在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期過后是不是隨時都可以離婚呢
不是。冷靜期過后,在三十天內,雙方必須同時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如果在三十天內,任何一方沒去或者超過30天才去的都視為雙方離婚撤銷,雙方依舊是合法的婚姻關系。
若雙方想結束婚姻關系的,需要雙方重新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過30天冷期后再去領取離婚證;
同時雙方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結束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該內容由 楊振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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