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出。
二審刑事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刑事判決進行審理后制作的判決文書。
又稱終審判決書。其作用是及時、有效地糾正原判中可能發生的錯誤,確保判決正確無誤,切實保障國家的利益和訴訟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一、二審刑事判決書的概念
二審刑事判決書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刑事判決進行審理后制作的判決文書。
又稱終審判決書。其作用是及時、有效地糾正原判中可能發生的錯誤,確保判決正確無誤,切實保障國家的利益和訴訟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確認原判決量刑恰當則維持原判,認為原判決不當則另行改判。若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則裁定撤銷原判,責成初審法院重新審判。它的內容主要包括:抗訴人、上訴人身份事項,案由,二審查證的事實,重新審理的結淪等。文中認定的事實必須是經過二審法院全面審理后查證無誤的。對原法院作判決的態度應明確,作出的結論要合理合法。
二、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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