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屬于法律文書。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包括規范性和非規范性兩種。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以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的一種實體處理文書。判決書的制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特點。判決書的制作,在實質上應當具備邏輯性和公正性的特點.
法律文書和判決書是一種么
1、判決書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等
判決書與裁定書主要有以下四個不同:1、兩者適用對象不同;2、可以有法律效力文書的數量不同;3、其書寫要求不同;4、兩者的上訴與抗訴期限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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