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6、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7、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8、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拓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對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如下:無論駕駛人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然后,根據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的情況分別進行處理:1.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2.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3.駕駛人未能提供駕駛證,按無證駕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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