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中的罰款,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如果被執行人期滿不繳納的,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但如果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少繳或者不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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