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是不通知單位的,但是刑事判決書生效后應該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應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輔以相應的黨紀、政紀的處理或勞動、人事關系的調整),沒有單位的則送達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派出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二條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并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單位的,應當送達被告人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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