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1.裁定書一般是解決程序問題的,判決書是解決實體問題的。
2.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二款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陬^裁定的,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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