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人輕傷刑事拘留一般是14日,最長不得超過37日。
具體情況如下:
1、刑事拘留羈押在看守所最多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2、打架致人輕傷屬于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家屬不同意調解就會被判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定義如下: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犯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
3、構成的傷害程度限于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犯罪。至于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相關法律規定的為準;
4、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綜上所述,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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