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否則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補償標準按三倍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給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時,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否則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補償,但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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