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危險駕駛罪”是指對于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道路交通保護裝置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起破壞作用,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相對人死亡、重傷、財產損失等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而酒后駕車可以說是危險駕駛罪的典型表現,但并非所有的醉駕情況都構成危險駕駛罪。因為醉駕行為的危害程度與具體情況相關,如醉駕過程中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是否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等。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定罪需要參考《刑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以及國家標準和具體案件情況等綜合因素來進行判斷。一般來說,對于醉駕造成了嚴重后果的情況,除了構成危險駕駛罪外,還可能涉及到過失致死罪、過失致傷罪等其他相關罪名。而對于醉駕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駕照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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