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不能。民事訴訟中,對于當事人主張的利息應區分是利息損失還是利息收益。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購房人所主張賠償的購房款利息屬于利息損失,適用損害賠償的債上請求權規則,它與違約金在性質、功能上相當,根據《民法典》約定優先原則,二者并不能并存,應優先適用違約金條款。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可依當事人申請對違約金作出適當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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