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珍貴文物的管理秩序。(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毀珍貴文物,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毀珍貴文物,但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珍貴文物損毀,并造成嚴重后果。行為人如果出于故意,則不構成本罪應是故意損毀文物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條 第三款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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