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六)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第二十九條,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醉酒的人不準駕駛。
現在對酒后駕車又加大了懲罰力度,喝了一點酒算酒后駕駛,酒精度到達一定程度就算醉酒駕車,3次以上將永久吊銷駕照,所以請千萬不要酒后駕駛,
指駕駛員每百毫升血液或呼吸中,所含的酒精含量大于0小于100毫克。
一、
什么是醉酒駕車?舊法和新法對醉酒后駕車的處罰區別?
指駕駛員每百毫升血液或呼氣中,所含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舊法對飲酒后駕車的處罰規定是,十五日拘留;罰款50元;并扣6分。
新法對飲酒后駕車的處罰規定是,十五日以下拘留;暫扣3到6個月駕照;500元至2000元罰款;
一年內兩次醉酒駕車的,將吊銷駕照。
二、最新酒后駕駛處罰標準
1、酒后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2、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3、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4、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
5、酒后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6、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7、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8、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9、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對于酒后駕車的處罰規定,雖然有,但是過輕,這也是造成目前酒后駕車,并且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國認定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是0.2%(即在駕駛員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為20毫克),除非是酗酒,否則,一般來說,對于酒后駕車也是沒有太多的約束作用。相比瑞典為0.02%,德國為0.03%,日本為0.05%,我國認定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顯然放得有些寬。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如何禁止酒后駕車,與國際接軌其實是可行的。只有重罰,甚至上升到法律層面,酒后駕車的行為才能有所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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