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單親給孩子辦理出生證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嬰兒父、母的入戶書面申請;
2、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非婚生不需提供結婚證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鑒定機構鑒定后出具
4、嬰兒父或母戶籍所在地居或村委會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
5、嬰兒父母一方屬于外地戶口的,外地戶口一方戶口登記地公安機關應出具嬰兒未落戶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出生證明的辦理程序有哪些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3、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孩子姓名是出生證明的關鍵,一旦出生證明上寫下了孩子的姓名,就很難更改了,這個姓名也就是孩子戶口本上的姓名了,醫院的辦理人員會詢問是否確定了,會讓夫妻一方進行簽字。
一、出生證明是孩子出生后,在生產醫院辦理的,只要父母身份證就能辦理,一般在生完孩子出院前辦理。超過一定時間未辦理,需要做親子鑒定才能辦理。
正常情況,沒有結婚證的話屬于非婚生育,男女雙方應該先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未結婚的需要繳納罰款,有計劃生育服務證到正規醫院生孩子都給開孩子的出生證明。只跟母親的不用結婚證跟父親的話就要做親子鑒定。
補充說明一點,沒有結婚證,準生證,孩子是不能上戶口的。
未婚生育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三千元社會撫養費。
婚外生育子女的,對男女雙方按照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計算基數分別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四條不符合再生育條件,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應當按以下規定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按照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實際收入超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按照當地鄉鎮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實際收入超過當地鄉鎮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違法生育或者收養二個或多個子女的,依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以下簡稱規定的計算基數),按違法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人數為倍數,從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不能確定違法生育或收養行為發生時間的,按發現時上年的收入水平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
(五)一胎生育二個或者多個子女的,按生育一個子女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
(六)男女一方無能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其社會撫養費由另一方繳納。
鄉、民族鄉、鎮或街道適用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倍數,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出生證明規范管理
從2014年1月1日起,我國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舊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聯合發出通知,規范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通知要求,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后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對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后,依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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