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逾期利息應該認為是借貸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繼續占用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收益,確切地說是本金在逾期未還這段時間內產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對出借人的合理補償,無論借貸雙方是否事前約定,借款方逾期未歸還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這是法律賦予出借方的權利。其次,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雙方就未來對方可能違約而作出的對自己有救濟效果的條款,只要一方違約,另一方無論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實際損失,都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違約金的作用在于督促雙方及時、合理地履行合同義務,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如果存在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數額可以和實際損失相當,也可以高于實際損失,但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由此看出,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性質和作用都不同,兩者的適用也不存在矛盾沖突。借貸雙方事先沒有約定,事后借款方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出借方可以主張逾期利息貸雙方事先約定單獨適用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的,出借方可按約定向借款方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貸雙方即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方可同時就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進行主張,只要兩者之和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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