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一方在婚前的債務;
第二,夫妻一方有自己并不合理的開支所導致的債務,譬如酗酒吸毒賭博等。
第三,假設一方接受了他人的遺囑或贈與,并且明確只歸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所有。而這份遺囑或饋贈所附帶的債務也跟另一方沒有關系。
第四,夫妻一方沒有經過六方同意擅自資助了沒有撫養義務的其他人,而這個資助的行為帶來的債務跟另一方也沒有關系。
第五,夫妻一方沒有經過六方同意獨自借錢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而賺取的錢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這個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也跟另一方沒有關系。
第六,夫妻一方單獨因為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侵權行為而所負的債務,另一方沒有共同承擔的義務。這里包括從事賭博吸毒的行為,的確不管借的錢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約定了這筆錢由某方個人承擔,而且債務也事先知道了這個約定,那么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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