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續簽勞動合同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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