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每月加班不得超過三十六個小時。
標準工時員工每天工作超過八小時的,就算加班時間。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需要支付相應的加班加點的工資。
而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法律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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