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幼兒傷害事故中,幼兒園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須承擔法律責任。有些幼兒傷害事故雖然發生在幼兒園,或在幼兒園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或在幼兒園負有管理責任的園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但由于不是幼兒園的過錯而是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幼兒園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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