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幼兒園的小朋友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家長將其交到幼兒園上學,幼兒園有監護責任。其在幼兒園打架致傷,幼兒園在管理方面是失職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小朋友的家長作為監護人,對自己的孩子有教育管理的責任,因其教育不到位,致使其在幼兒園打架致傷,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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