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參與人數為三人以內的打架斗毆事件,受傷人員的傷情為輕微傷,行為人不構成刑事犯罪。我國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及以上傷情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所以此種情形下行為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僅只是受傷者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醫療費等經濟損失,不存在“怎么判”的問題。如果參與人數為三人以上,在車站、商場等交通要道、公共場所發生的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聚眾打架斗毆事件,不論是否有人員受傷以及傷情級別大小,積極參與斗毆的雙方都涉嫌聚眾斗毆罪,將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犯聚眾斗毆罪的,根據情節不同將被判處3年以下或者3至10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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