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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