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人能去外地。
取保候審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只要經過執行關機關批準,一般是可以去外地的。辦理取保候審需要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之后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在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傳訊的時候應當及時到案。違反取保候審期間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機關是有權利即時把犯罪嫌疑人抓拿歸案。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如下: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
綜上所訴,取保候審是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非監禁性的強制措施。非監禁性說明被取保候審人不同于被逮捕、拘留的人,是享有一定的活動自由。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符合保障人權的要求。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遵守了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并且不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被取保候審人去外地便不違反取保候審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