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的具體程序如下:
1、執行死刑前,罪犯向其親屬或者近親屬申請會見罪犯的,人民法院可以批準;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驗證真身;
4、公布;
5、法醫驗證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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