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刑事拘留、逮捕都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有適用一種,不能同時適用。如果已經被一個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另一個公安機關決定拘留的,由兩個公安機關協調管轄問題,再決定最終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法律規定,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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