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兩個小朋友撞一起一方受傷怎么賠償?
兒童相互撞在一起知其一方受傷,不屬刑法而是民法的調整范圍。 小朋友相互撞在一起,致其一方受傷,即使是重傷,也不構成過失傷害罪。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只有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根據《中人民共和國民法特》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給他人人身造成傷害的,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其父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朋友雙方監護人可以就傷害賠償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受害方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注:如果小朋友相互撞傷是發生在幼兒園、學校,幼兒園和學校也承擔賠償責任。小朋友們購買了人生傷害保險,保險公司依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附錄2、《中人民共和國民法特》(節選)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以上是對兒童撞擊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