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孩子之間的打鬧受傷后,打鬧的責任認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分析,再讓實施傷害行為的小孩監護人來作出賠償。2人以上實施了危及別人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其中1人或數人的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可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那么侵權人就要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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