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認定需要結合實際事件分析,由實施了侵權行為的小孩的監護人進行賠償。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痹摋l是關于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定。所謂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的危險行為對他人的權益造成了某種危險,但對于實際造成的損害又無法查明是危險行為中的何人所為,法律為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數個行為人均被視為侵權行為人。由于無法查明和確定具體是哪個孩子實施了侵權行為,因此,可以依法認定參與玩耍打鬧的孩子均為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由于三個參與玩耍打鬧的孩子都不滿10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他人損害,由其父母(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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