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單位解除合同的要給書面通知。對于勞動者患病或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的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支付額外的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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