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交通局對其管轄的省道(縣城附近段落)進行維修。該局將維修工程發包給某裝飾安裝有限公司,實際施工人為余某。在施工過程中車輛仍然通行,只是有些路面雜亂、人車混行。近日,村民李某駕車行至公路維修段,貨車碾壓路面石塊,致使石塊飛濺,擊中行人張某。經搶救,張某被確定為開放性腦傷,八級傷殘。
問,張某的各項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
本案中施工方未采取足以避免事故發生的安全措施與機動車上道行駛兩個因素偶然的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致使張某受傷。村民李某與某裝飾安裝有限公司對此事故原因力相同,其責任均擔。某裝飾安裝有限公司將其資質提供給自然人余某,構成共同侵權,公司與余某分別承擔張某損失的25%,并且承擔連帶責任。機動車行駛工程中碾壓石塊,以致發生損害事實,應承擔張某損失的50%。如果事故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后先啟動交強險,不足啟動第三者險。保險人應在責任限額內替代投保人承擔賠償責任。交通局與裝飾安裝有限公司簽訂的公路維修合同和內容均形式合法,故交通局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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