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準,無需上報。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边@里所說的死刑,是死刑立即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的有關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1、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的規定發布的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廢止。2、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3、2006年12月31日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已經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二)死刑怎么執行一、死刑命令的簽發: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二、執行機關和期限: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三、執行場所和方法: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景點附近。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于采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四、執行的具體程序: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五、執行后的處理: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1、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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