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孩打架造成一方受傷的,由小孩監護人也就是家長來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如果監護人有盡到監護責任的,則可以減輕其監護人的侵權責任。在打架斗毆中,行為人給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帶來損害,行為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自己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的,則由監護人承擔。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導致傷殘和死亡后果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上述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孩子之間進行打架,如果造成孩子受傷,由監護人承擔賠償的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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