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被撞傷對方是否有責任,需根據以下情況決定:
1、打籃球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
(1)如果是打籃球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作為體育運動,完全有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后果,對打籃球時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后果是應當有一定認識的,其自愿參加這種具有風險性的競技運動,應視為甘冒風險行為。不需要承擔責任;
(2)至于因體育運動造成受傷,此系比賽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純屬意外,因為比賽中的沖撞,原本就是籃球運動的特點,不許體育運動中有沖撞,既是對參與者的苛求,也是對籃球運動規律的違背;
2、如果明顯超出了打籃球規則范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話,應視為行為人有過錯,應當對受害者的損失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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