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家住大廠街道某小區的小張于8月去南京某單位上班,從事前臺工作,簽訂一年勞動合同于8月底到期。8月初單位通知本人帶薪休假,8月底本人去單位時上班時,單位告知合同到期不續簽,直接讓其回家,連8月份工資也沒發。自己一下子蒙了,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律師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因為小張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到期,因此單位可以拒絕與小張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沒有違法之處。但在本案中單位做法不妥,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一是單位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小張不續合同,現在采取突然襲擊終止合同,小張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額度的“代通知金”二是對于8月份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理所當然應予以支付三是支付經濟補償金。依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所以單位應當支付1個月工資額度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不出具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小張的維權方式,可以與單位協商,或向單位工會要求協調,如果協調不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直至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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