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害,監護人負責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如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責任可減輕。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從個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律分析
致害的一方監護人負責。因為兩個小孩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一起玩耍致一方受傷,那么致害的一方監護人也就是家長,要承擔對方因受傷所收到的損失。但是受傷一方在這件事上也有責任,家長沒有很好的盡到監護職責。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拓展延伸
責任認定:兩個小孩玩耍追趕中的意外傷害責任如何界定?
在兩個小孩玩耍追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中,責任的界定是一個復雜而關鍵的問題。首先,需要考慮雙方的行為是否符合安全規范和常識。如果其中一方明顯違反了這些規范,例如故意推倒對方或者不注意周圍環境,那么該方在意外發生時可能承擔更大的責任。其次,需要評估雙方的年齡和能力差異。如果一方明顯年齡更大或者體格更強,可能需要對其行為更加謹慎要求。最后,需要考慮受傷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如果一方的行為導致對方受到嚴重傷害,那么該方可能需要承擔更多責任。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才能最終界定雙方在意外傷害中的責任。
結語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造成傷害的一方監護人應承擔對方因受傷所遭受的損失。然而,受傷一方在事件中也有一定責任,因為其家長未能充分履行監護職責。在界定責任時,需要綜合考慮雙方行為是否符合安全規范、年齡和能力差異以及受傷的嚴重程度和后果等因素。只有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才能準確界定雙方在意外傷害中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三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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