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體看停電原因和停電前供電人是否及時通知用電人。如果是用電人未交電費,違規使用電器導致短路等自己原因導致停電時,用電人自己負責。如果因為供電人搶修電路等原因而導致停電時,需要及時通知供電人,否則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二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四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供電人依據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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