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國家電網損害了居民財產的,屬于侵權行為,依據居民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中斷供電時的通知義務】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一、供用電合同的權利義務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因此,這里僅以供用電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來說明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1、安全供電的義務
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向用電人安全供電,是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供電人的供電質量包括電壓頻率、電壓、供電可靠性須附和國家規定和約定的標準,供電的方式、時間、地址和點量等須附和合同的約定。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過或者預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故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
供電人因供電設計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供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而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時,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以盡早恢復供電。供電人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用電人的主要義務
1、安全用電的義務
由于電力系統具有網絡性,任何一個用電人的安全合理用電都關系到整個供電系統的安全,關系到社會的公共安全,所以,用電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能夠安全合理用電,不得違章用電、違約用電,以免造成重大損害。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交付電費的義務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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