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被解除的,守約方仍可以讓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當然了,要是違約方認為違約金過高的,根據民法典合同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可以要求減少的,而不是隨意不付違約金。
一、違約金如何確定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的違約方如果拒不履行違約責任的,此時另一方當事人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強制要求其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確實無財產可以賠償損失或者是支付違約金的,此時,如果有擔保人或者是其他責任人的,可以要求其他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事后可以向違約方追償。
二、違約金的作用
第一,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于合同債務的從債,后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第二,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第三,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后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第四,由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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