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期待利益進行賠償
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看,它首先界定了損害的可能范圍,接著就損害作了類型的劃分——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確立了賠償范圍的最基本的類型的限定手段——可預見規則,從而最終確定守約人真正獲得賠償的數額??深A見規則是指違約方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得超過他訂立合同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其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1、凡構成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的情形,均為事實上的原因,亦即如果沒有義務的違反,就不會有損害的發生,這一義務的違反就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但是這種證明還不夠,它還得證明這種損害是“可預見的”而不是“過分的遠離”。
2、預見或應當預見必須是在締約時而不是違約時或裁判時,且不受此后之情事變化的影響,因為締約時的情勢是預見人憑以預見的唯一基礎。
3、預見是指違約人而不是受害人的預見,僅違約人的預見具有決定意義。
4、預見的范圍,原則上僅包括預見的種類而不是損失的具體范圍,不要求預見違約或損害發生的具體方式。
5、可預見具有客觀性。
6、可預見的損失是可能發生的而不是必然發生的。
期待利益有法律依據嗎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違約方應對其違約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都規定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完全賠償責任的內容。其目的就是使守約方處于合同獲得履行一樣的地位,實現訂立合同時期待的商業利潤,保障和促進合同信用和市場交易安全,是基于誠信、公平原則對違約后當事人利益的再平衡。適用完全賠償原則在于補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僅包括違約給守約人造成的直接損失,而且包括違約給守約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損失,即守約方對違約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失去的任何利益都有權得到賠償,使守約方的利益恢復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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