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如何分割股票
股票根據他特有的屬性在作為一種財產分割時,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來確定它的價值,也不能以它的發行價來確定其價值;既不能以購買時的購買價確定其價值,也不能以分割時的股市價確定其價值。要充分考慮它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風險對夫妻雙方的均衡性,即夫妻雙方共擔共同財產的風險,而且風險對夫妻雙方是均等的。
1、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具體實踐:
在分割股票時,可參考分割時的股市價,并結合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股價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一個股價,或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按此股價來計算所持該種股票的全部價值量,進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財產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二)夫妻一方因炒股所欠債屬于共同債務嗎
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從兩個方面來考察:第一個是看夫妻有無舉債的合意,第二個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具體說來,以下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利益歸家庭共享所負的債務。
(7)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在實踐中,判斷一方擅自炒股欠下的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主要是看是否將炒股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如一方借款用于購買股票,是在夫妻關系持續期間發生的,炒股又是合法的經營活動,如果炒股有贏利,也是用于家庭生活,那么一方借款炒股造成損失后,出現無力償還的情況,應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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