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租的房子電器損壞,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維修費的承擔:
一、租賃雙方簽有房屋租賃合同的,按照合同的條款確定責任人并承擔損失,也可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
二、進行房屋租賃時,雙方可在租賃合同上約定清楚,如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負責;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不可歸責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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