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方借款,夫妻另外一方對該事毫不知情,并且這筆借款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另一方事后也沒有追認的,可以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事前不知情,事后不認可,且該筆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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