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債務不納入夫妻共同的債務有:
1、 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清償責任的債務;
2、登記于債務人一方名下,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的債務;
3、其他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 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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