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死刑執行的情形:
1、在執行死刑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罪犯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是正在懷孕的婦女的。
一、監外執行具備哪些條件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2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3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二、保外就醫可以申請幾次
保外就醫可以申請的條件為: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三、如何保護孕婦罪犯的權益
保護懷孕和哺乳期婦女的措施有:
1、在采取強制措施時,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可以取保候審。對符合逮捕條件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監視居住。
2、在執行死刑時,發現正在懷孕的罪犯,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4、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5、懷孕的婦女在符合緩刑的條件時,應當宣告緩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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