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搶奪罪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搶奪罪的既遂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搶奪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根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三、相關條文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法釋[2000]35號)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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