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商解除,另一種是單方解除。在協商解除的情況下,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在單方解除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構成違法解除的,員工不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還可以獲得賠償金。但如果員工是因為自身存在過錯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能獲得賠償和補償。
一、工傷職工自己在公司辭職了,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首先,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能夠得到經濟補償金。
其次,工傷職工應正確理解運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第36條、第37條雖然規定了5級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夠獲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但沒有明確規定也能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就能在獲得工傷待遇的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反之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二、在單位干了二十年應該包括哪些待遇
能在一個公司干二十年,正常情況下應該與公司簽定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要搞清楚,比較重要。
現在產生了離職的想法,不管什么原因,想要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不要倉促地提出離職,而要做好準備,確保自己能獲取最大利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職,如果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員工以公司存在違法行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某些違法行為還要支付相應賠償金;如果公司不是以員工嚴重違紀或違法行為等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員工解雇賠償金標準
在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存在法定過錯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提前解除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此處的工資是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且應以應發數額為準。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經過協商,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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