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警隊做出的事故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此次事故應由機動車一方在交強險限額內先進行賠付。
1、電動車損失如果在兩千元以內的話由對方的交強險賠付;
2、人傷醫療費用由對方的交強險先賠付10000元,如果醫療費超過一萬元,超過一萬元的部分由當事人雙方各承擔一半。
交通事故發生后,責任認定一般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交警會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責任認定有異議,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重新作出責任劃分,傷勢醫治結束后,先向司法鑒定所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具體幾級以鑒定結果為準,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有保險的,交強險內不分責任全賠,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必要的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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