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期間的監護人不是學校,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但決然沒有監護義務。學校和家長之間不是理所應當或者順其自然的就達成了一種委托監護的合作模式,所以,學生在學校發生的一些意外事故,要根據學校的過錯程度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一、在校園傷害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責任追究應當包括
因監護責任在我國法律中規定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即使學校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我們可以將“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界定為: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讀期間,因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正確履行教育、管理、保護職責而遭受人身損害,或者因實施侵權行為致他人人身損害所引發的案件。
二、學??梢詥畏矫鎲畏矫鎰h除學籍嗎?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無權刪除學籍。如果是高中生,擅自離校,學校通過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即使未果,學校也無權刪除學籍。如果刪除學籍屬于違規操作,盡可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籍是在教育局,而不是在學校。學校沒有私自刪除學生學籍的權利。學生也可以先到學校找教務協商。
三、學生是老師的監護人嗎?
老師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學校、老師并不對學生具有監護責任,除非與學校有明確的委托監護的約定,一般情況下,只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時,學校才會承擔部分責任,而這一責任也只是源于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而不是監護職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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