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主體資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和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三個條件。一、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并且承擔義務的資格,即應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了維護房屋交易的秩序,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房屋買賣當事人設定了一定條件和限制,買房人應當符合特定要求。二、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按照現行法規和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是當事人真意表示的結果。房屋買賣合同只有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簽訂,才能真正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理想。三、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沒有法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情形的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生效條件的,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達成時合同生效。
一、農村房屋轉讓協議法律上有效嗎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都有效。房屋買賣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只要該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表達了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就會被認定是有效。當事人一經簽字或者蓋章,合同成立生效,受法律保護。
二、合同生效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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